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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里的版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

更新时间: 2019-11-12 16:55:23  查看次数: 486    

版权法制度发展的历程就是利益平衡经验积累的过程。当前对版权的定义是在18世纪的欧洲形成的,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作品及作者的保护,所以当时规定创作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控制权,而且作品被使用所带来的收益也应由创作人享有。这一概念大致阐释了版权法的调整对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的权利。版权法存在的基础是作品,作者先创作了作品,然后会有其他的人可能也需要此作品,因此需要支付对价来换取对作品的接触。所以说版权法就是要在作者和需要此作品的公众之间实现一种平衡,这样一种平衡又是很难实现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参与到相关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可能会承担一些义务,也可能会享有一定权利。客体是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个人占有和使用。一般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现象,可能只是几方主体因同一客体或者不同客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而每个主体本身是不矛盾的,对客体有清晰的目的和权利指向。而版权法不同,首先版权虽然是私权,但是版权的客体会是公开的,而且不是仅供个人使用,而是大众都有可能使用,这也是版权法的存在的必要所在,自己的创作成果为什么要供所有人使用呢;其次,作者作为版权法的最原始的主体,拥有独占作品资源的先天条件,而如果作者选择雪藏,那些需要此作品公众是基本无从获取此作品的;最后,大部分作者是希望通过作品这一客体达到的目的也存在矛盾,既希望通过作品获得更多的利益,又希望减少公众对作品的接触。需要作品的公众则希望少付出代价而且尽可能地全面接触到作品。所以说在版权法中,相对主体之间是存在利益冲突,客体本身以及作为主体之一的作者自身的不同方面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3D打印中版权法的利益平衡也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对3D打印中的作品进行保护,使其能够为作者带来收益,这部分收益应当是能够和作者创作所付出的智慧劳动所相当的,但同时又不能过度地对作品进行保护,阻断公众合法地使用。


版权法被称为“出版业之子”,出版业激发了人们的版权意识,促使了版权法的产生,而出版权业主要依赖于印刷技术,打印机是印刷技术逐步发展进步的产物,打印机改变了以往人力印刷耗时长且操作复杂的弊端,能够快速大量复制出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打印机使得作品的印刷复制变得简单,同时也使得盗版横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3D打印之所以被称为打印是因为它与平面的打印机一样都是将提前制作好的各种形式的文件的在现实中呈现出来。传统的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是二维的能够在纸张上呈现的事物,3D打印机是将平面中的3D打印数字模型打印成为立体物。目前3D打印已经可以利用金属粉末、所料粉末等等打印医学领域、航空航天领域、以及生活中等各方面的物品,随着技术的发展,打印所使用的原材料和打印物品的种类将不再受到限制。3D打印技术已经开始逐步走入家庭,人们可以在网上买到3D打印机、下载模型打印自己需要的物品。现在拥有3D打印机的家庭还是少数,但是随着技术的普及,3D打印机会像普通的打印机一样出现在很多家庭当中,一个人进行打印对版权人的利益不会带来多大的损害,可是公众的群体之大可想而知,个人都进行3D打印那么版权人的财产权就基本形同虚设,所以3D打印机对版权利益平衡的影响要比普通打印有过之而无不及。